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广东佛山刑事和解制度被指会导致花钱买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1:10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凌蔚) 一名交通肇事被高位截肢的受害人曾对法官说:“肇事司机判得再重,哪怕是枪毙,我的腿也不会回来。如果他们肯赔钱,让我做什么都可以。”

  受害人无法获得实际赔偿,判决书屡成“白条”,是目前的现状。为此,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尝试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今年有28件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涉案的38名被害人获赔金额累计高达19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是否会导致“花钱买刑”,法律界人士也不免提出自己的隐忧。昨日记者来到禅城区法院进行了采访。

  被人挟持跳楼摔成重伤

  湖南籍被害人阿花伤前刚到佛山市禅城区某宾馆桑拿部工作。2009年7月11日,她被三名男子挟持到出租屋内关起来。同月14日凌晨5点,阿花偷偷地在出租屋找了两把伞撑开,两手各拿一把,从出租屋三楼北面的阳台上,勇敢地纵身跳出窗外,希望能够逃出生天,经法医鉴定,阿花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六级。

  法官促成15万元刑事和解

  出事后,肇事的张某、潘某、黄某等很快就被警方控制住了。但一方索赔116万元,一方却家境贫穷,阿花领到的判决书极可能变一张“白条”。

  在蔡法官16通电话的释法明理后,阿花意识到116万元赔偿是不可能的,而三被告人一方在得知如果能够获得阿花的谅解,将会获得酌情从轻处罚,双方都表示出希望调解的意向。

  2010年5月26日,近四个小时磋商后达成和解协议,三名被告人每人赔偿5万元。签订了和解协议后,三被告人当面向阿花认罪悔过,并即时支付了共计10万元的赔偿款,承诺在接下来的两年内付清余下的5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阿花在认真考虑后,谅解了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请求法院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日前,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张某和潘某有期徒刑六年,以抢劫罪从轻判处张某、潘某和黄某,最终张某等人获刑一年六个月到十年不等。对于这个处理结果,三名被告人均表示非常满意,没有上诉。

  会否变成“花钱买刑”?

  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也正因为如此,东莞法院首创的刑事和解制度曾被广泛质疑和诘难,认为是“以钱买刑”。

  法院:将引入第三方监督审查

  如何避免“以钱买刑”的担忧变为现实? 禅城区法院在创新的同时有没有更周密的考虑?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禅城区法院的刘院长。

  他称,为了避免滋生“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在刑事和解中,法院一是以法律解释者的身份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的司法政策和和解将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何种影响;二是当事人和解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这与民间“私了” 具有的随意性、操作不规范性,以及处理结果很有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同;三是会专门邀请检察机关、人大代表、媒体等对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

  中国法学会会员、著名刑法学者王学堂称,有关刑事和解制度这些都可以在实践中探讨,千万别动辄扣上大帽子,一棍子打死,禅城区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

  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

  据了解,目前禅城区法院主要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的案件和部分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具体包括因为婚姻、家庭矛盾等引起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犯罪的案件,以及其他进行和解处理不至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但是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过失犯罪,以及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

  为什么要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尚未正式确立,但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均已经开展了探索与尝试,取得积极效果。之所以要推行刑事和解,禅城区法院刘继龙副院长解释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向受害人赔偿,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最后分文无收的情况在他多年的审判工作中遇到太多了。

  让他触动最深的是一名交通肇事被高位截肢的受害人对他说:“我已经成这样了,对方(肇事司机)判得再重,哪怕是枪毙,我的腿也不会回来。(我)现在想的是家里面没了顶梁柱往后日子怎么过。如果他们肯赔钱,让我做什么都可以。”打那以后,他就要求刑事审判庭在强调对罪犯惩罚的同时,也要考虑如何能够更好地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和维护社会和谐,使加害人通过自我反省而重新融入社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争议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